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师生员工,包括学院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在我院进行学习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临时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控烟管理
第四条 进入门禁栏杆范围内的任何区域均禁止吸烟,具体包括:
(一)教学楼:教室、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自习室、走廊、卫生间;
(二)学生宿舍:寝室、走廊、洗漱间、卫生间、储物间、自习室;
(三)室内体育馆(田径馆、综合馆)、室外运动场(网球场、轮滑场、足球场);以及学院范围内的道路和停车场。
第五条 禁烟区内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学院范围内不设吸烟区。
第六条 在学院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鼓励他人吸烟,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第七条 学院范围内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卫生环境。
第八条 在学院范围内,任何人必须服从控烟监督员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范围内严禁出售香烟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广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控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全院控烟工作。
组 长:方志军 张守伟
副组长:周殿学 刘云发 何劲鹏 柴 娇
监督员:各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及学生工作组成员
第十一条:学院控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全院范围内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和巡查。主要职责为:
1.积极宣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
2.劝阻、制止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行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3.监督学院范围内非法烟草制品和广告;
4.其他维护学院清洁无烟良好环境的职责。
第十二条 控烟监督员要带头遵守控烟制度,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监督员应及时上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惩罚措施
1.普通同学吸烟被发现者,第一次给予劝诫;第二次没收相关物品;第三次通报批评;第四次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学生干部吸烟被发现者,第一次没收相关物品;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学生干部资格;第四次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积极分子吸烟被发现者,第一次给予劝诫;第二次没收相关物品;第三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发展资格;第四次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预备党员吸烟被发现者,第一次进行劝诫并没收相关物品;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党组织提交思想检查;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延期转正;第四次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党内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学生党员吸烟被发现者,第一次进行劝诫并没收相关物品;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党组织提交思想检查;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党内处分;第四次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7.资助对象吸烟被发现者,第一次劝诫并没收相关物品;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资助对象资格;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8.教师吸烟第一次由监督组进行劝诫;第二次本人进行学习检查;第三次取消年度奖励资格;第四次全院范围通报批评;第五次取消年度评职资格;屡教不改者暂停年度授课资格。
第十四条奖励措施
1.控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控烟工作,并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控烟评比活动,开展无烟单位评选活动,对控烟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
2.欢迎广大师生进行监督,举报凡经核实,将给予举报者物质奖励。
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