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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宗旨: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东北师大体育学院;团结海内外校友,热爱东北师大体育学院;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共同建设东北师大体育学院。努力把东北师大体育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体育院系。

第三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东北师范大学校友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增强友谊团结与合作,进行人才开发、知识开发、信息开发、高科技开发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及文化服务。通过校友,促进学校与地方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

第八条 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共同关注、探索和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为体育学院的建设、发展筹措办学资金。

第九条 促进各地校友会的建立和建设,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的宣传、动员工作,推荐优秀学生报考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协同各地校友会与母校就业中心协作,为学生就业提供相应的咨询与参考,推动和落实学生就业。

第十条 编辑出版《东北师大体育学院校友》杂志及有关校友资料。

第十一条 统筹管理东北师大体育学院校友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赞同本章程,在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习与工作过的学生及同仁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东北师大体育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2.会员的义务:履行章程、执行决议、承办受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和符合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履行有关退会手续。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经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理事参加视为有效;所做决议须有参加会议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视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章程。

2.推选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的人选。

3.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4.审议理事会工作。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3.委任副秘书长,确认理事人选;

4.审批会员

5.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

6.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机构;

7.制定本届理事会的近期和中期工作计划;

8.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9.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负责,下设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特定工作部门。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会费。

2.校友订阅《东北师大体育学院校友》的赞助费。

3.学院资助。

4.捐赠。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变更秩序

1.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

1.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2.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核准注册管理登记之日起效。

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校友会

2013年8月